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压缩天然气车载汽瓶定期检验
有关收费项目的复函
二○○八年四月七日 内财非税[2008]313号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申请压缩天然气车载汽瓶定期检验收费立项的报告》(内质监特发[2007]278号)收悉。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及《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自治区盟市以上获得国家资质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在压缩天然气车载汽瓶检验工作中收取压缩天然气车载汽瓶检验费。
二、压缩天然气车载汽瓶检验费的收费标准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另行核定。
三、自治区盟市以上获得国家资质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在收费前要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并接受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四、上述收费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款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第0416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目级科目为041607“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具体缴库办法按照地方财政部门规定程序执行。支出按照批准的预算及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