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厅
关于大城线二级公路车辆通行费
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内发改费字[2008]688号
巴彦淖尔市物价局、交通局:
你们《关于巴彦淖尔市宏珠公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开征大城线公路车辆通行收费标准的请示》(巴价费字 [2008]44号)收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参照BOT方式建设五原县大后店至城南乡公路的批复》(内政字[2002]6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大城线公路收费站的批复》(内政军[2008]50号),现就你市宏珠公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经营管理的该段二级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二轮摩托车、轻骑,14.71千瓦及以下拖拉机,每车次2元;
三轮摩托车、运输车,14.71千瓦以上拖拉机,每车次5元;
2吨(含2吨)以下的货车、7座(含7座)以下客车,每车次10元;
2吨至5吨(含5吨)货车每车次15元,8至19座客车每车次10元;
5吨至10吨(含10吨)货车每车次25元,20至39座客车每车次15元;
10吨至1 5吨(含15吨)货车、20英尺集装箱车每车次35元,40座及以上客车每车次20元;
15吨至25吨(含25吨)货车、40英尺集装箱车每车次45元;
大于25吨货车,每增加1吨每车次加收2元;
凡单车拖曳另一辆挂车时,该组合车辆的车型按高于主车的一个类别的车型分类标准执行。
二、批准疫立的收费站应将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张榜公布,明码标价,每年一季度前由巴彦淖尔市价格主管部门将上年度的通行费分月收支情况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三、统一经营的上述路段车辆通行费收费自2008年4月28日起至2036年4月28日止。
四、自治区交通征费稽查局负责具体业务指导和监督。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