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厅关于

 

枣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内发改费字[2008687

 

包头市发展改革委、交通局:

    你们《关于包头市土右旗枣沟公路收费的请示》(包发改费字[2008] 145号)收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参照BOT方式建设枣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内政字[2003] 12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枣沟公路设立收费站的批复》(内政字[2007]309号),现就你市欲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经营管理的该段二级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二轮摩托车、轻骑,14.71千瓦及以下拖拉机。每车次2元;

    三轮摩托车、运输车,14.71千瓦以上拖拉机,每车次5元;

    2吨(含2吨)以下的货车、7座(含7座)以下客车,每车次10元;

    2吨至5吨(含5吨)货车每车次15元,819座客车每车次10元;

    5吨至10吨(含10吨)货车每车次25元,2039座客车每车次15元;

    10吨至15吨(含15吨)货车、20英尺集装箱车每车次35元,40座及以上客车每车次20元;

    15吨至25吨(含25吨)货车、40英尺集装箱车每车次45元;

    大于25吨货车,每增加1吨每车次加收2元;

    凡单车拖曳另一辆挂车时,该组合车辆的车型按高于主车的一个类别的车型分类标准执行。

    二、批准设立的收费站应将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张榜公布,明码标价,每年一季度前由包头市价格主管部门将上年度的通行费分月收支情况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三、统一经营的上述路段车辆通行费收费自2008428日起至2033428日止。

    四、自治区交通征费稽查局负责具体业务指导和监督。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