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区主要商品进出口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实施准备工作的补充通知
内价监字[2005]5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物价局:
为了更好地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主要商品进出口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切实做好我区进出口商品价格监测工作,自治区价格监测中心下发了《关于做好<全区主要商品进出口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内价监字[2005]
4号),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补充如下:
一、各盟市在确定进出口监测商品品种时,要以《全国主要进出口商品监测目录》(内价监字[2005]4号文件附件二,以下简称《目录》)为主要参考,凡本地区有经营《目录》所列进出口商品品种的企业,无论在前期调查中是否作为进出口商品定点监测单位,都要重新确认、备案,尽可能作为定点监测单位和进出口商品价格监测品种上报,以便与国家进出口商品价格监测工作相衔接,增强监测、预测工作的整体性、有效性。同时,要将本地区具有代表性的、业务量较大的非《目录》所列进出口商品品种,作为地方补充性监测商品上报自治区价格监测中心确认、备案。
二、在去年开展前期调查工作中,没有上报本地区进出口商品价格监测品种和定点单位的盟市,要按照内价监字[2005] 4号文件要求和上述原则,做好本地区进出口商品监测品种和监测定点单位确认上报工作。
三、各盟市按照《盟市进出口商品价格监测品种和定点监测单位确认表》(内价监字[2005]4号文件附件一)上报本地区定点监测单位时,要将定点监测单位的确切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一并详细填写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