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全区主要商品进出口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采报价说明和数据上报软件操作说明的通知
内价监字[2005]12 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物价局:
《全区主要进出口商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内发改价字[20051353号,下称《制度》)已经下发,将于2005年7月1日正式执行。为便于各盟市更准确地理解和掌握《制度》,做好监测数据的采集、上报和动态分析工作,我中心制定了关于《制度》主要内容、监测指标和《全国进出口商品价格监测信息系统》软件操作(简称数据上报操作软件)两个说明,对监测商品规格等级、采报价时间、上报价格的确定和报送表格填写以及上报软件操作使用等做了进一步明确,现予下发,请按照执行。各盟市如在具体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中心联系解决。
《全国进出口商品价格监测信息系统》软件光盘将随后邮寄到有关盟市,请注意查收。
附件:一、《全区主要商品进出口价格监测报告制度》采报价说明
二、《全国进出口商品价格监测信息系统》软件操作补充说明
附件一:
《全区主要商品进出口价格监测报告制度》采报价说明
为便于各盟市更准确地理解和掌握《制度》,现就《制度》主要内容、监测指标体系等做进一步具体说明。
一、承担进出口价格监测工作的盟市价格主管部门职责《制度》明确规定,承担进出口价格监测工作的盟市价格主管部门(下称各盟市)的工作职责是负责本制度在本盟市的组织实施和日常运行,是进出口价格监测报告单位。
1、执行和落实《制度》各项要求。具体工作包括选择和落实价格监测定点(企业)单位,对采报价定点(企业)单位所承担的监测工作给予指导;加强与监测定点(企业)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及时了解和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上报自治区价格监测中心;保证价格监测数据能够及时、准确、连续地从定点(企业)单位采集上来。
2,采集和上报价格监测数据。按照《制度》的要求,按时从定点监测(企业)单位采集监测数据,经认真审核确认后按规定的时间上报自治区价格监测中心。
二、监测商品和规格等级
按统一的规格等级采集价格,是保证价格监测数据可比性、准确性的关键环节。《制度》对大部分商品规格等级做了规定,少部分未明确。由于进出口商品规格等级具有多样性,各盟市在采报价格时,首先要按已明确的规格等级采集、上报该商品价格;如没有该种规格等级的商品,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相近的规格等级,并在备注栏中说明。《制度》没有规定规格等级的商品,各盟市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代表规格品,并在备注栏中说明。确定代表规格品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应该是本地该种商品中最具代表性的进出口商品,所谓最具代表性是指代表规格品应是进出口金额最大的商品;二是价格采集具有连续性和可比性,是本地区经常进出口的商品。代表规格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
三、价格条件
《制度》对监测的进出口商品价格,明确要求采集和填报已发生的进口商品的实际到岸价格和出口商品的实际离岸价格。各盟市要以这种价格为主,采集和填报进出口价格。
1、商品出口离岸价格,通常称为FOB价格,具体价格构成包括企业在港口交货时的成本加费用的出口价格,包含了出口产品在越过船舷之前的所有成本和费用.,不包括货物离开中国关境后的运费、保险费和其它费用。
2、商品进口到岸价格,通常称为CIF价格,具体价格构成包括商品进口成本加保险费、运费的进口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指定目的地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它劳务费用。
这两种价格条件主要用于运输方式为海运方式的进出口商品价格,如果没有这两种价格,各盟市可根据具体情况,采集其它条件的价格,比如CFR(成本加费用)、FCA(货交承运人)、CPT(运费付至)、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等价格形式,但必须在备注栏中详细说明。
四、采价时间及上报价格
1、 价时间。由于进出口商品的交易时间往往是不固定的,某些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只在一年的某一段时间发生。因此,《制度》没对采价时间作统一规定,各盟市可按实际情况,灵活确定每月的采价时间、周期及采价次数,采取固定或不固定日期的方式,在每旬、每周有进出口业务的日期采价。在一般情况下,当月进出口业务持续一周以上的进出口商品应采价两次以上。
2、 报周期。本《制度》为月报,各盟市每月28日按《盟市进口商品价格监测表》和《盟市出口商品价格监测表》及上报操作软件的要求,将本月价格监测数据上报自治区价格监测中心。如当月有的监测商品没有进出口价格发生时,应在报表该商品备注栏中说明,否则将被视为缺报。各盟市价格监测人员要了解本盟市监测品种的价格动态,认真审核采集的价格数据,对错报,漏报数据做到早发现、早纠正。
3、平均价格计算按照《制度》规定,各盟市上报的监测数据是各种监测商品的月平均价格。平均价格按照《制度》规定的公式计算。从定点监测(企业)单位取得的月平均价格按当月某种商品不同时点采集的价格计算。计算公式为:某定点监测(企业)单位某商品月平均价格W= E Pn/N式中,E Pn为当月某种商品各次采集价格之和,N为采价次数。
例如,选定定点监测(企业)单位的铁矿石为监测品种,该品种每周都有进口业务发生,确定从该定点监测(企业)单位每周采集一次价格,每月采集4次,如果5月份各周进口铁矿石每吨价格(CIF)分别为40美元、39美元、38美元、39美元。则,该定点监测(企业)单位5月份铁矿石平均进口价格一(40美元/吨+39美元/吨+38美元/吨+39美元/吨)/4=39美元/吨。
各盟市每月将本盟市应监测的定点监测(企业)单位各种商品月平均价格,按上述公式计算后,填写在监测表或上报操作软件相应的栏目中,上报自治区价格监测中心;有2个以上定点监测(企业)单位的盟市,要按照《制度》和上报软件的要求,每个定点监测(企业)单位单独形成一个上报文件,逐一上报,而不必将几个相同品种的价格再计算成本盟市的平均值。 五、报送表格的填写 报送表格分为《盟市进口商品价格监测表》和《盟市出口商品价格监测表》,填报价格为本盟市各定点监测(企业)单位本报告期的监测商品的平均价格。
在填报进出口监测价格时,须填报两个价格,一个是进出口商品外币价格,即进出口商品实际签约的外币价格或成交价格;二是进出口商品人民币价格。如果没有人民币价格,要按当月外汇的平均汇率折算出人民币价格,并在备注中栏注明外币与人民币的折算比率。
计量单位以吨为单位的价格数据,数据保留整数;计量单位以立方米为单位的价格数据,数据保留两位小数。
附件二:《全国进出口商品价格监测信息系统》软件操作补充说明
全国进出口商品价格监测信息系统软件是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全国主要商品进出口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配套软件。该系统包括定点监测单位价格监测系统、省级价格监测中心监测系统和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监测系统,分别安装在定点监测单位、省级价格监测中心监测系统和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的微机上。由于定点监测单位价格监测系统现有功能只能录入1个定点监测(企业)单位的数据,给同时担负2个或2个以上定点监测(企业)单位进出口价格监测数据录入、上报的盟市带来不便。为实现盟市价格监测机构同时录入、上报2个或2个以上定点监测(企业)单位进出口价格监测数据,可按照下列方法和步骤进行操作:
一、安装好全国进出口商品价格监测信息系统后(具体安装使用说明见下发光盘中《全国进出.口商品价格监测信息系统用户手册》),打开系统,填入定点监测(企业)单位1的单位代码和密码登陆系统。
二、在系统管理栏备份数据库(空数据库将在第五步恢复)。
三、按照《全国进出口商品价格监测信息系统用户手册》相关说明录入定点监测(企业)单位1的数据并导出价格上报文件。
四、退出系统重新登陆,填入定点监测(企业)单位2的单位代码和密码进入系统。
五、在系统管理栏恢复备份数据库。
六、录入定点监测(企业)单位2的数据并导出价格上报文件。
七、如有多个定点监测(企业)单位,可重复第四、第五步操作,录入并导出其它定点监测(企业)单位的上报文件。
八、将所有定点监测(企业)单位的上报文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上报自治区价格监测中心,或通过系统提供的打印功能打印出来,传真方式上报自治区价格监测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