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区粮食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

 

 

内价监字[200424

 

各盟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物价局,各盟市所在地市(区)及牙克石市物价局:

《全区粮食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内发改价字〔20041933号,下称《制度》)业已下发,将于200511日起正式执行。为便于各盟市更好地按照新的《制度》做好粮食价格监测采报价和动态分析工作,现就各级粮食价格监测报告单位职责、监测指标体系、采价时间和上报周期及报表填写注意事项等做进一步说明。

一、各级粮食价格监测报告单位职责

(一)自治区价格监测中心负责粮食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在全区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运行,并负责全区粮食价格监测质量的管理。

1、组织部署全区粮食价格监测工作。主要包括确定粮食价格监测采价旗县、市(区),指导采价区选择采报价定点单位,培训粮食价格监测人员,建立健全粮食价格监测工作制度及粮食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等。对全区各盟市在执行粮食价格监测制度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汇总、整理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

2、日常工作。接收、汇总各指定监测盟市上报的粮食价格监测信息,认真审核确认后及时上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审核主要内容包括:监测指标是否填报齐全;价格水平、走势是否准确;价格水平变化与备注原因是否相符等。最终形成的报表要经主管领导进一步审核并签字。

3、粮食价格监测质量检查。除日常工作中注意把好粮食价格监测质量关外,每年要对全区价格监测质量组织一次检查,检查范围不少于全部报告单位的三分之一。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报告整改情况。

(二)盟市(旗、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相应粮食品种价格监测工作在当地的开展,并对本地粮食价格监测质量负责。

1、落实好粮食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要按照《制度》要求,选择好粮食价格监测采报价定点单位,并对其所承担的监测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在监测机构内部明确粮食价格监测岗位责任,实行专人、专岗负责。

2、日常工作。采集、录入粮食价格监测数据,审核确认后上报自治区。要把严格落实实地采价,认真审核校对数据作为日常工作的重点。有条件的地区,要做到实地采价;受条件限制,确难实现实地采价,由采报价定点单位代为报价的,要不定期到采价定点单位进行实地核价。对采集录入的原始价格数据,要认真审核,确认无误,经主管领导复核、签字后方可上报。

二、监测指标解释

(一)原粮销售价格

1、混等平均收购价。粮食企业当旬收购不同等级粮食(不扣水、杂)的平均价格。

2、标准品收购价。将粮食企业收购的粮食折算成中等等级、标准水分、标准杂质粮食后的价格,为采价当日价格。若采价当日无实际购销行为发生,采当旬内离采价日最近的时间发生的购销价格。

3、原粮销售价。粮食企业当旬销售不同等级原粮的平均价格。所选定的粮食企业将原粮加工为成品粮后销售的,将其价格折算成原粮价格后填报。

4、上述各项监测指标都必须填报齐全。在收购淡季,选定的采报价定点单位当旬确无购销行为发生时,按以下原则填报:

1)本地其它粮食企业有经营行为,参照其价格填报,并在备注栏标明。

2)本地其它粮食企业也没有经营行为,填报上期价格,并在备注栏标明。

(二)成品粮零售价格

1、集市或超市(以下统称市场)正常经营情况下非批量销售的成品粮价格,为采价当日时点价格。如遇所选定市场举行促销等活动并因此影响到监测品种价格的,要参考当地其它市场近期价格变化情况并结合所选定市场上期价格来填报当期价格。例如,选定的A市场上期粳米价格为每5001. 60元,当期举行促销活动,粳米价格为每5001. 20元,根据了解,近期本地其它市场粳米价格基本稳定,则A市场本期粳米价格填报为1. 60元。

2、在每个选定的市场,对于每个主要监测品种(大米和面粉),应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消费量比较大的品牌、两种不同包装(其中一种可为散装)为实际采价对象,分别计算其单位价格(不扣除包装费)后简单平均即为某市场某品种价格。例如,在A市场分别选定10斤装的B牌粳米(17元)和20斤装的C牌粳米(32元)为实际采价对象,经计算,它们每500克价格分别为17/10=1. 70元和32/20=1.60元,则A市场粳米平均价格为(1.70+1.60)/2=1. 65元。实际采价对象多于两个时的计算流程同上。

3、各监测指标实际采价对象经选定后,应在品牌、包装、规格上保持稳定。如实际条件发生变化确需更换时,新选择的采价对象要尽可能接近原采价对象。

4、对于杂粮监测品种,在每个选定的市场选择一个消费量比较大的具体商品为采价对象即可。

三、采价时间和上报周期

新《制度》为旬报,每月5日、15日和25日采集当旬(日)价格。各价格监测机构应于采价日当日采价并于下午3点前上报。自治区价格监测中心在汇总各盟市粮食价格监测数据并认真审核确认后,于采价日次日下午2点前将全区粮食价格监测数据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

如粮食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按价格监测预警制度规定的监测内容、上报周期和报送办法上报有关情况。

四、报表的填报

(一)粮食购销价格监测上报表

1、采报价单位名称一栏必须填写具体企业名称,不得随意更换。

2、平均价是指2个国有企业价格和2个非国有企业价格分别简单算术平均后的价格,而不是4个不同性质企业简单算术平均后的价格,应填写在对应的栏目。

(二)成品粮零售价格监测上报表

1、采报价单位名称一栏必须填写具体市场名称,不得随意更换。

2、平均价是指2个超市价格和2个集市价格分别简单算术平均后的价格,而不是4个不同市场价格简单算术平均后的价格,应填写在对应的栏目。

(三)为便于数据统计、汇总和进行动态分析,我中心统一制作了《盟市粮食购销价格监测上报表》和《盟市城市成品粮零售价格监测上报表》软盘,供各盟市使用。

 

 

附件:一、《盟市粮食购销价格监测上报表》样表

二、《盟市城市成品粮零售价格监测上报表》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