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放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的通知

 

 

内价监字[2004]第19

 

各盟市物价局(发改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各盟市所在地市(区)及牙克石市物价局:

      最近,自治区价格监测中心利用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下拨的专项补助经费,制作了一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准备近期下发到全区23个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做好这次标志牌的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各盟市承担的价格监测任务,并参照各盟市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数量多少等因素,自治区价格监测中心对向盟市发放标志牌数量进行了分配,详见附表。

      二、各盟市在收到标志牌以后,要认真按照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印发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管理办法》和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做好价格监测标志牌制发工作的有关要求,对本地区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进行筛选,优先向目前尚未挂牌且规模较大、经营品种较全、管理规范、能够积极配合价格监测工作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发放标志牌。

     三、这批标志牌发放完毕后,对其余没有挂牌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各盟市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确定全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制发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计价字[20041604号)要求,继续做好标志牌制发和挂牌工作,在2005年上半年之前,争取对所有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全部挂牌;对已发放标志牌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后因不再符合定点单位条件的,或由于单位解散、撤消等原因,不适合作为定点单位的,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印发〈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管理办法、价格监测调查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应及时回收标志牌和取消其定点单位资格,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替补。

      四、各盟市接到本通知后,应按附表下达的标志牌分配数量,预先将标志牌收据寄到自治区价格监测中心办公室。东部盟市标志牌由自治区价格监测中心负责邮寄,中西部盟市标志牌由顺车自行带回。

 

附:各盟市标志牌分配表

 

 

附:

 

 

各盟市标志牌分配表

 

盟市

数量(块)

盟市

数量(块)

呼和浩特市

11

满洲里市

4

包头市

8

二连浩特市

4

乌海市

8

海拉尔市

5

呼伦贝尔市

6

乌兰浩特市

5

兴安盟

5

科尔沁区

5

通辽市

6

锡林浩特市

5

赤峰市

9

集宁市

5

锡林郭勒盟

5

东胜区

5

乌兰察布市

5

临河区

5

鄂尔多斯市

7

阿拉善左旗

4

巴彦淖尔市

5

牙克石市

3

阿拉善盟

5

合计

130